个人摆摊销售其他商品(如个人批发货物后再零售)
/2020-06-20/ 分类:阳光生活/阅读:
(二)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的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 ...
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因此,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2020年适用1%征收率)及附加税费;如果没有超过起征点,个人摆摊销售其他商品(如个人批发货物后再零售),每月销售额2000-5000元(目前小规模每月10万元以下均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的规定,未发生增值,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且销售价格低于购买时的价格。
个人也无需缴纳税款。
有关涉税要求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的规定, 起征点的幅度:按月纳税的,如果摆摊收入超过起征点,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 南方财富网 共4页: ,免增值税,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如果个人摆摊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销售其他商品 除上述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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