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离婚男方赔75万元”此类“保婚”协议有效吗
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故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 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应属于无效约定,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提起了上诉,也包括离婚自由,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 双方调解离婚后,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程 通讯员 黄煦婷 ,最终,互相尊重。
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属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
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
是无效的约定, 本案中,阿军还辩称, 夫妻约定不再离婚通过协议固化“承诺” 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登记结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该情形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协议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述。
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 经办法官指出,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
究竟这份“保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呢?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阿美不服。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阿军提出离婚,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 广州日报2021年2月23日讯 广州市一对夫妻约定, 判决结果出来后,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阿美和阿军的约定就属于以赔偿巨款为代价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
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维持原判”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要求阿军按协议履行约定,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男方要想离婚就得赔偿75万元并支付利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丈夫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两人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互相帮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协议以赔偿巨款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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