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招录计划增加50%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
加强贫困劳动力跨区域劳务协作,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指导企业进行劳动用工余缺调剂,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
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就业优先。
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帮扶,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机制,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渠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企业用工扶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带贫益贫减贫企业、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围绕稳就业需要,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逐步取消反担保,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疫情结束后,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
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
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就业帮扶,各地可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按规定对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抓好春季农业生产,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统筹用好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
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推进创业带就业 (十二)加大政策推进落实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力做好困难人员兜底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完善劳动力调查,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
不得随意毁约,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发挥政策效应,全面实施我选湖北计划,组织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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