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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专利法通过 赔偿额上限提高五倍至五百万

编辑/2020-10-19/ 分类:阳光指南/阅读: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 婷)10月17日,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具体来看,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新修 ...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10月17日,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具体来看,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新修专利法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新增惩罚性赔偿,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药品这一研发投入巨大的特殊产品,本次修改专利法给予了更有力的产权保护。其中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新增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基本成型是新修改专利法中很重要的一点。中国近年来在专利链接制度上不断有所尝试,梳理专利链接制度的具体构成要素,分析中国目前药品研发水平,平衡原研药商、仿制药商、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平衡药监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三者的关系,逐渐建立中国特色的专利链接制度将不断刺激药品研发的综合实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线副主任李洪江向记者解释称。

与药品相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导致相关发明创造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

因此,本次修改也呼应了应对新冠疫情的社会现实需求,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此外,针对不少专利获得授权后未能实现很好的转化运用的问题,本次新修改专利法格外注重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在职务发明所属单位的专利处置制度上,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自主权;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更大程度上刺激发明人的积极性;并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在专利运营过程中,权利人有时出去多方面原因放弃或者开放许可第三人,以培养相关市场,本次修法做出了回应,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应该说具有很高的先进性。”李洪江告诉记者,专利的价值在于流动,如果束之高阁即使是再先进的技术也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因此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一大亮点就是强调“专利的推广与使用”。

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上,本次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起草工作。新修改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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