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推广“督促监护令”破解监护缺位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最高检供图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之未来,守护住他们成长的“净土”,是全社会都关注的话题。去年,家暴、虐待儿童事件不时进入公众视线,引发大家思考,如何筑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线?
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专访了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他透露,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监护不力、监护缺位等难题,福建、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成效显著。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们将向全国推广“督促监护令”探索经验,同时,也将进一步强化指导,适时研究制定全国性规定,选编一批典型案例引导司法实践,推动解决“家庭监护不力”这一未成年人保护痛点难点问题。
此外,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取证难”,拟推动建立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证据审查规则,将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在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方面形成共识。
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下降趋势明显
新京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关注度高,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哪些新成效?
史卫忠: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万余人。
在制度建设方面,着力破解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问题。推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通过该制度深挖的“隐案”日渐增多。多地建立了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检察机关狠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推动建立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切断前科人员接触未成年人的途径。各地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网吧、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容留未成年人专项整治,开展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数据显示,近年来发生在学校及周边、娱乐场所的案件占比不高且持续下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下降趋势明显。
此外,检察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工作。全国共有包括各级院检察长在内的3.3万余名检察官在4.5万余所各类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高检院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连续四年制作播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联合教育部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预防侵害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力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新京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客观证据少、直接证据少,检察机关如何破解“取证难”?
史卫忠:确实,检察机关在指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面临“取证难”的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探索针对这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提取、固定方式和符合司法规律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有力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现在各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普遍建立重大案件信息通报、提前介入等机制,在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介入侦查,就证据收集、固定提出意见。并且,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目前,全国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1000余个,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询问取证质量大大提高。
此外,推动建立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证据审查规则。最高检在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儿童证言审查、判断的能力,重视品格证据的收集,提高庭审指控的水平,成功办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件。
下一步,我们将与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加强沟通,联合下发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推动对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
谈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及时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
新京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专门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如何落实相关工作?
史卫忠:《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特殊职责人员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堵塞了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身份侵害未成年人的漏洞,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下一步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犯罪,检察机关将认真抓好法律规定的落实,坚决依法严惩。二是通过出台办案规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充分发挥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等职能,及时纠正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问题。四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对学校、医院、教育机构、监护机构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机构发现本单位人员涉嫌犯罪隐瞒不报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对涉嫌渎职的依法依规处理。
谈家暴儿童犯罪
多措并举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新京报:去年家暴、虐待儿童事件接连发生,引起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在惩治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方面有哪些做法?
史卫忠: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惩治、从严处理。
一是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报备机制,凡严重暴力虐童案件,上级院直接跟踪督导,监督案件办理。
二是加强监护侵害案件办理指导。最高检下发指导性案例,明确虐待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
三是对遭受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救助。如贵州办理的一起继父砍伤女童案,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害人家庭贫困,后续治疗花费巨大的情况,主动帮助困境女童申请到了18万余元的救助金。
四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监护干预。在依法从严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同时,对于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不宜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及时督促、支持起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新京报:由于儿童缺乏告发能力,检察机关如何及早发现、介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史卫忠: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弱,遭受侵害后不能、不敢报案。为及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一是像刚才提到的,我们推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18年以来,通过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共计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300多件,其中2020年1-9月报告发现的案件近500件。强制报告制度在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已日益凸显。
二是拓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举报渠道。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开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方便社会各界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联合全国妇联建立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多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共享机制。
三是注重在审查案件中深挖漏罪,及早发现“隐案”。2020年,检察机关追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分子近千人。
新京报: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或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史卫忠: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犯罪行为,以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检察机关多措并举积极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近年来,最高检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理。推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检察机关针对办案履职中发现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因不履行、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行为,依法通过督促、支持起诉、保护救助等方式及时进行干预和开展监督。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成为未检的常规业务工作。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还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情感抚慰等方面的关爱和帮助,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综合救助、生活安置等工作。此外,高检院专门编制印发了监护侵害监督典型案例,就办案涉及的指控犯罪、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综合救助、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异地协作帮扶、家庭教育指导、适用禁止令等进行全方位规范指引。
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建立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监护不力、监护缺位等难题。福建、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接受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推动监护责任有效落实,为涉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提供支撑,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避免遭受侵害。
从各地实践情况看,“督促监护令”的经验做法已基本形成,我们将向全国推广该机制。同时,也将进一步强化指导,研究制定全国性规定,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涉案背后“家庭监护不力”这个未成年人保护痛点难点问题。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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