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三部门:在职教职员工如有性侵犯罪记录将解聘!教员工入职前将全面查询性侵犯罪信息

编辑/2020-09-19/ 分类:阳光指南/阅读:
导读:教育部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记 者丨刘美琳 编 辑丨耿雁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 ...

  导读:教育部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记   者丨刘美琳

  编   辑丨耿雁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9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两条消息。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根据《意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都包括在内。上述学校新招录的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另外,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

  图/图虫

  如何评定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根据《意见》,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犯罪信息,公安部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为全方位覆盖织密最严保护网,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据悉,教育部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落实到地方层面,信息授权和查询将推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拟聘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将保密,亦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接下来,三部门还将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及学校开展具体工作。

  本期编辑 黎雨桐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TAG:
阅读:
广告 330*360

推荐文章

Recommend article
广告 330*360

热门文章

HOT NEWS
  • 周榜
  • 月榜
广告 330*360
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阳光新闻源科技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新闻自媒体联系QQ:327004128 邮箱:327004128@qq.com Copyright © 2015-2020 阳光新闻源科技 版权所有
二维码
意见反馈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