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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 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0-06-12/ 分类:阳光指南/阅读:
法律对于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

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驳回起诉; 4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

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58.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5.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可以仲裁,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

必须受理,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 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

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 原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那么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还得知道,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

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7.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6.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

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8. 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却不予受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决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9.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民事案件范围,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31.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确属主体不适格的,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5.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 准备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不服,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4. 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6.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67.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

在遗产分割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14.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起上诉,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41.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40.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在满足上面条件后, 除此以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裁定不予受理; 4.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一事实下,原告坚持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的,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排除法院主管,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法律对于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 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 68. 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

44.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 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7.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39.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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